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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月假期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February 07, 2018, 17:56 (2953 天前) @ Sabrina

多謝 閣下查詢。請提供例假(休息日)及新年休假進一步資料,方可給予準確解答。
就閣下案例而言,假設通知期為一個月計算, 閣下2018年2月5日提出辭職申請並被公司接納,2018年3月4日為last day。年初一至四為法定假期有薪(這裏是假設了年初三例假有薪),年初五為例假休息,年初六至八為年假休息。

根據法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 天。
假設 閣下每月出糧日為每月1號,如公司“選擇合併”支付工資,則公司可在七天內支付 閣下2月的薪金,屆時一併支付3月1日到3月4日的薪金亦是可以的。當然,如 閣下年假不足,僱主是有權按法例規定扣除0.5天多付的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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