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由於資料不足,請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準確解答。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已給予僱主適當通知期,而Last day是2月19日(年初四),由於年初三(2月18日)撞正星期日,年初四作為補回的法定假期。
所以2月19日 閣下是可享有薪酬的,當然上述情況是假設星期日為 閣下的休息日並有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