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賠償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就 閣下個案而言,按上文法例規定損壞僱主的設備,每次賠償額不得超過$300是準確的。不過,交通意外亦涉及其他法例,假如法庭判相關意外責任在於你,則僱主有機會循民事索償透過“法院”向 閣下追討該筆維修費,僱主勝則你需支付,相反閣下勝則無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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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