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法定假期(初一至三紅日)取代了休息日
1. 本人第二個月工作 不是合約性員工
2. 公司要求下星期新年前後的例假取消,改為在初一初二初三放的有薪年假
3. 公司有其他同事已做滿三個月
4. 請問這樣做法是否適當?
5. 如做滿三個月後,這三個月的法定假期會否補回?
1. 本人第二個月工作 不是合約性員工
2. 公司要求下星期新年前後的例假取消,改為在初一初二初三放的有薪年假
3. 公司有其他同事已做滿三個月
4. 請問這樣做法是否適當?
5. 如做滿三個月後,這三個月的法定假期會否補回?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假設 貴公司取消員工原定休息日(例假)改於年一至三替代放取並不予補回,或以年假替代,均屬剝削員工法定權益,是違法的。就 閣下案例而言, 閣下2月應可放取4休息日及3天法定假期,只不過由於 閣下未受僱滿三個月,故三天法定假期屬“無薪”。
至於 閣下同事有受僱滿三個月,公司則要向這些僱員支付3天法定假日薪酬,若然不給付,即違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