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薪病假及5分4病假一問
我於此公司工作了約1年,剛取了連續4天病假(有醫生紙),公司因我餘下1.5天全薪病假,因而不批該連續4天病假為5分4。只通知我為1.5天全薪,及2.5天無薪病假,請問如此合法嗎?謝解答。
我於此公司工作了約1年,剛取了連續4天病假(有醫生紙),公司因我餘下1.5天全薪病假,因而不批該連續4天病假為5分4。只通知我為1.5天全薪,及2.5天無薪病假,請問如此合法嗎?謝解答。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就閣下案例而言, 貴公司給予 閣下全薪病假,就疾病津貼金額方面是優於法例,不過仍需 閣下提供合約在病假方面內容,要清晰了解 閣下累積有薪病假日數方面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每月全薪病假日數是多少? 或是有薪病假日數累積是跟隨法例?
閣下工作約一年,按法例應已累積24天有薪病假。我們首先假設 閣下之前已放取了22.5天有薪病假,在此狀況你的確只餘「1.5天有薪病假日數」,其他2.5病假日便屬無薪,公司並無抵觸法例。
相反,假設 閣下按法例仍有5天有薪病假日數,只不過公司優於法例的全薪病假日數只餘1.5天,在此狀況則1.5天出全薪,餘下的2.5天則根據法例出5分之4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