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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 公司逼我放大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February 15, 2018, 11:41 (2945 天前) @ Cheung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不過,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當然,法例亦有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按法例而言,將年假作為通知期是不可以的。當然,如雙方均有此意向,達成協定亦無不可,只要員工年假權益沒有受到侵損剝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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