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即第一年最多可累積24天有薪病假;由第十三個月開始,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並可享有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有薪病假在受僱期間可一直累積,每放一天便扣減一天,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繼續累積,總數累積不得超過120天。
關於申領「疾病津貼」的資格、條件、放取條件, 閣下可參閱以下連結: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就 閣下案例而言,假設 閣下入職第一年但未做滿一個月,就因病請了一天病假,此情況只會扣該日薪酬,並不能扣除有薪病假日數,社會上約定俗成稱這類為無薪病假日。
至於什麼時間會扣,則在 閣下每月累積法例規定的有薪病假日數後,一旦遇連續性4天或以上病假,僱員出示醫生紙予僱主,僱主發放5分之4工資後就會扣減,稱為有薪病假日。當然,如 貴公司病假制度是優於條例,員工病假一天亦發放全薪或5分之4,則另作別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