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就 閣下案例而言,假設 閣下2月5日入職,月薪$15,000,休息日有薪(理由是公司以月薪除30天計算)。所以,2月5至28日的工資計算公式應為$15000 / 28天* = 535.7 x 24天 = $12,857.1。
不過,由於 閣下未受僱滿三個月,按法例年初一至三的3天法定假期是不能享有薪酬的,即計算公式應是$15000 / 28天* = 535.7 x 21天 = $11,250。當然僱傭合約規定優於法例是許可的,則另作別論。
*2018年2月日數為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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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