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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418

by PP, Monday, February 19, 2018, 11:45 (2941 天前)

我係兼職,16年10月入職,咁我曾經有連續4星期每星期返先超過18小時,係咪就會有有薪大假?係要連續一年每星期都18小時,定係其中4星期有就係連續性?同埋兼職都一樣會有產假嗎?

法例418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February 21, 2018, 16:53 (2939 天前) @ PP

我係兼職,16年10月入職,咁我曾經有連續4星期每星期返先超過18小時,係咪就會有有薪大假?係要連續一年每星期都18小時,定係其中4星期有就係連續性?同埋兼職都一樣會有產假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其實沒有區分「臨時工」、「兼職」或「替工」或「長工」及全職僱員。只要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便可享有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的法定權益,即受《僱傭條例》的保障。

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所有連續性合約均須當作是爲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定的合約。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 若爲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0星期「無薪產假」。若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僱員更可享五分之四的「產假薪酬」。

上文法例所指的“連續性合約”簡單來說是要連續性地為僱主服務,而每星期工作時數需不少於18小時。就閣下案例而言,雖然閣下指已入職超過15個月,但部份月份符合4.1.18,大部份月份不符合,即期間是有斷續狀況,這裏需要閣下提供每月、每週工時等數據方能準確解答。以產假為例,如需享有有薪產假,便要看閣下產假開始前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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