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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工作解僱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February 22, 2018, 16:19 (2938 天前) @ Ms Chan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
(1)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2)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或 僱員遭停工

《僱傭條例》中其實沒有區分「臨時工」、「兼職」或「替工」或「長工」及全職僱員。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即受《僱傭條例》的保障。

由於資料不足,請 閣下提供進一步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入職及終止僱傭日期;每週、每日工作時數,方能釐清享有遣散費的資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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