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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兩個薪金, 而老闆人在外國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February 22, 2018, 16:31 (2938 天前) @ EE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或僱傭合約終止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就你的情況而言,僱主拖糧超過七天已屬違法。你首先可以到“按有關的工作地點”之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落案求助(http://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勞工處調解主任在了解你的個案並確實可追討後,會相約僱主和你作三方會談*,進行調解工作。如調解不成功,勞工處會將個案轉介至勞資審裁處作審訊,由裁判官裁決僱主需不需要作賠償或需賠多少。
* 僱主有權拒絕出席調解會議

追討時間視乎案件複雜程度,而能否全數追到亦需視乎談判結果或裁判官的判決結果等多項因素。當然,基本上欠薪方面的追討,如無意外是可以全數追討回,因欠薪行為可被檢控及定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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