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無訂明,係咪一定無雙糧
本人就職現公司已13年,以往每年均在一月之內發放雙糧及花紅。今年公司於1月尾出糧的時候同時發放雙糧,並於2月頭收到公司糧單。但於1星期後以電郵通知我們今年因生意不好,停止發於雙糧及花紅。該多付的月薪為2月份的薪金,將於未來4個月內扣除。我同公司有工作比我耐的同事因合約訂明雙糧條款,所以可以獲發雙糧,但我及其他的同事因合約上並没有該條款,没有花紅發放。請問有没有可能向公司追討雙糧。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有關年終酬金的規定,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傭合約內(包括口頭或書面、明言或暗示)訂明可享有年終酬金的僱員。除非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否則便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根據 閣下所提供的資料, 貴公司有兩種合約,第一種合約列明會發放年終酬金(舊約),而妳所簽訂的第二種合約(新約),並無相關的條文。然而, 閣下指出在這公司工作13年間,每年一月公司均出年終酬金,年年如是。
就 閣下的案例,我們認為 閣下合約雖無書面的年終酬金(雙糧或花紅)條文,但在現實上、行為上公司是有年年發放的,即符合法例“明言或暗示”(約定俗成習慣)的規定。而2018年1月發放的這筆「工資」被視作雙糧,是僱員的「合理期望」。當然,這前提是假設了公司13年間均曾指這筆工資是屬雙糧。
至於公司在發放後才宣佈今年因生意不好而停發雙糧,並指該雙糧是「二月份工資」,會在其後四個月內扣還。我們認為公司這是顛倒次序及不合理,僱傭條例中是有「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條文。
但以此為由扣工資,僱主必須證明多出的一個月工資,是屬預支或多付。如發放前已宣佈,在僱員知情及接受下訂明今年不會發放雙糧,便屬多付工資。相反,若事前從未宣佈,而是事後突然宣稱是多付的工資,從員工角度看,此舉可視作公司違反過往十多年在一月發放雙糧的「合理期望」。當然,因僱主與僱員存有爭議,可能需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解決。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年終酬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