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有“僱傭保障”條文,目的是防止僱主爲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就 閣下案例而言,假設 閣下已按連續性合約(4.1.18)受僱滿一年或以上,而僱主未得 閣下同意下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可視僱主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屬解僱行為,僱員有權可以追討法定權益,如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如適用),包括復職或終止僱傭金*。當然,前提是假設了合約並無准許僱主可更改條款 或 僱主並非以僱傭條例32K條所指的正當理由作出更改。
*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9 個月內提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