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至於『月』,法例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法例只說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的話,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但對於“一個月”法例並無指明日數,一般是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日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就 閣下的案例而言,2月7日辭職,我們認為最後工作日應為3月6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