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競爭條約
我兼職從事初級教練員,日常工作多數是助教為主,而我即將會與現在的僱主解除僱佣關係,但在 僱佣合約內一項「不競爭」條約例明 「在與公司僱佣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僱員不得從事與公司的生意有或可能有競爭關係的任何生意」。不過,我的主要收入來源一直都是運用我的運動知識賺錢,若果我在解除僱佣關係後,在其他地方從事教練員,算是 「 從事與公司的生意有或可能有競爭關係的任何生意」嗎?
如果舊公司在港島,新公司在屯門, 舊公司的主要對象是小學生以下, 新公司的主要對象是中學生,那又 算是 「 從事與公司的生意有或可能有競爭關係的任何生意」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