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返寫字樓工,返星期一至五,朝八晚五,放星期六日。間唔中我會星期日返公司做兩個鐘野,公司之後會補番兩個鐘俾我早放。
我想問其實勞工法例有冇話僱主應該補返兩個鐘俾我定係補足一日9個鐘俾我?同樣既情況如果起星期六,法定假日或者公眾假期發生,會唔會有唔同補法。
唔該哂
謝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法例規定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但僱員如果自願或同意,則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前,或者原定休息日後30天內另定休息日予僱員。至於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則僱主要在法定假日前或後的60天內(雙方同意則可3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予僱員休息。
按上文,法例只列明如僱員休息日工作則僱主必須另定休息日,但其中並無針對時數作規定。現時僱傭條例亦未有「超時工作」或「標準工時」的條文,有的都只是涉及超時工作薪酬。所以,休息日或假日工作補償問題,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就 閣下案例而言,假設星期六是公司規定無須上班的日子、週日則是法例規定休息日,甚至假日期間被僱主安排工作可視為「超時工作或加班」。若 閣下合約或雙方協定均指超時工作或加班補償方式是「補鐘」,亦不違反法例,以此為例,則僱員與平常工作日一樣做滿9小時(假設包括膳食時間)方可獲得一天補假。
當然,我們認為公司情理上可提高「超時工作或加班」的補償,因為僱員可能會涉及交通費等支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陳小姐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