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了一年,現在想走,沒有寫辭職信要賠償?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所以,勞資其中一方如需終止僱傭合約,重點是對方要確認收到要求合約終止的信息,方法可各有不同,因為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訂立。當然,這裏提醒如以WHATSAPP方式時要留意對方有否回覆“收到或OK或知悉等”。
簡單來說如果僱員辭職,可選擇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直屬上司 或 相關處理公司人力資源的部門(按照每個工作環境,可以有所不同),並非單一書面方式。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工作是PART-TIME但屬連續性合約(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個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合約亦無明確規定通知期,則通知期不少於一個月。如通知期是一個月,即 閣下2月2日辭職,最後工作日應為3月1日,此情況 閣下需賠償2月24日至3月1日的代通知金予僱主。
相反,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如通知期是14天,即 閣下2月2日辭職,最後工作日應為2月15日,此情況 閣下無須賠償代通知金予僱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