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試用期懷孕
葉小姐,多謝你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公司不可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至於病假要享薪酬,僱員需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
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見下文「有薪病假的類別」部分);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受僱首年每1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
第2年每月可累積4天);病假不超過120天。
如懷孕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不過,就 閣下案例而言,由於 閣下未過試用期,法例有規定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懷孕期間唔舒服請病假”應歸類為產前檢查,至於病假薪酬,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你已受僱滿2個月,就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如過往未有使用,則 閣下4天病假可獲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工資),餘下1天則不可享有疾病津貼,是為無薪病假。當然,我們認為公司要求員工於病假期間上班是不合理及不合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