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離職
多謝 閣下的查詢。
1. 根據《僱傭條例》,終止僱傭合約時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就你的情況而言,由你入職至離職日剛好受僱期滿3個月,因此你離職時可獲得按比例的年假工資。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就 閣下個案而言,25/12、1/1、16/2、17/2、19/2法定假日前未受僱滿3個月,是不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並無事後受僱滿3個月後可追補的規定。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當然,假如僱主並無安排另定/代替假日,則僱員於終止合約時可追討該些日子的工資。
2.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假設 閣下休息日是屬有薪,而最後工作日為3月8日,那2/3及8/3兩日休息日均屬有薪,僱主不可扣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