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試用期內離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March 06, 2018, 14:08 (2926 天前) @ FA

多謝 閣下的查詢。

1. 根據《僱傭條例》,終止僱傭合約時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就你的情況而言,由你入職至離職日剛好受僱期滿3個月,因此你離職時可獲得按比例的年假工資。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就 閣下個案而言,25/12、1/1、16/2、17/2、19/2法定假日前未受僱滿3個月,是不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並無事後受僱滿3個月後可追補的規定。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當然,假如僱主並無安排另定/代替假日,則僱員於終止合約時可追討該些日子的工資。

2.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假設 閣下休息日是屬有薪,而最後工作日為3月8日,那2/3及8/3兩日休息日均屬有薪,僱主不可扣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