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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annual leave及假期工作

by 男神 @, Wednesday, March 07, 2018, 01:45 (2925 天前)

本人打算3月8日辭職,按一個月通知last date 是4月8日,由於公司工作日是星期一至五,我last working day 是4月6日。 現有2個問題-
1) 公司早已在2月初已批准我3月下旬請annual leave 一星期。請問此請況公司是否有權不容許我放annual leave? 或要求我extend last date?
2)上司要求我在通知期內的紅假及星期六日工作。按公司規定,這會補假。由於我last working date 是4月6日,理應沒法完成補假,請問我會否獲得補假的薪金 ?是怎麼計算?

辭職後annual leave及假期工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12, 2018, 18:54 (2920 天前) @ 男神

謝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第六條2A,有薪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訂的通知期內。當然,通知期內能否以年假代替,可由僱主及僱員雙方作協議並同意。

就 閣下個案而,雖然申請年假在先,但假若如公司認為在業務上需要 閣下交待工作安排,是有權延長通知期,至於會否取消 閣下之年假申請,則要經雙方協商後決定。
至於公司要求 閣下在紅日及星期六、日工作,相關補假能否於最後工作日前安排補休,以雙方協商為準! 不便作假設。
當然,假設公司最終未能安排補假,是應以工資代替,而工資計算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簡單來說是離職前完整12個月工資總和除365日計算出平均日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陳小姐 / 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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