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遞交辭職信,但公司突然提出結業
本人於2月25日遞交辭職信,並有1個月通知期。
但想知如果公司突然於2月28日結業解散員工的話
我會否得到金錢上的賠償?
僱主應否賠償2月28日-3月25日的通知金?
多謝 Hailey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假設 閣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合約規定辭職通知期為一個月,但公司未能履行原定的通知期,於2月28日結業為由解僱員工,此狀況可視為僱主提早終止僱傭合約,需支付3月1日至3月24日的代通知金予 閣下。至於按比例年假薪酬、按比例年終酬金或遣散費等法定權益,則需要 閣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入職日期和年資等。
若僱主拒絕發放僱員應得法定權益, 閣下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追討。但是,倘若公司已破產或倒閉, 閣下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由破欠基金以墊支方式支付“部份”僱員法定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陳小姐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