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最後工作日辭職 算唔算受僱滿3個月?
合約每年1月起計,受僱滿3個月可以按比例計埋今年大假,
咁3月最後一個工作天(29號)臨收工同佢書面辭職,
可唔可以算滿3個月?定要等踏入4月第一個工作天(3號)?
另外假如1萬蚊人工,日薪係咪1萬/30=333?
咁當剩2天大假,就應該補333x2=666?
係咪只要我同僱主都ok,係可以選擇唔補錢,而在離職日(當4月30)前放埋大假早d走(4月26)?但工作證明上last day 仍然可以寫到最後一日(4月30)?
合約每年1月起計,受僱滿3個月可以按比例計埋今年大假,
咁3月最後一個工作天(29號)臨收工同佢書面辭職,
可唔可以算滿3個月?定要等踏入4月第一個工作天(3號)?
另外假如1萬蚊人工,日薪係咪1萬/30=333?
咁當剩2天大假,就應該補333x2=666?
係咪只要我同僱主都ok,係可以選擇唔補錢,而在離職日(當4月30)前放埋大假早d走(4月26)?但工作證明上last day 仍然可以寫到最後一日(4月30)?
另外,我係公司返左2年,合約每年1月至12月,
今年公司一直拖至依家都未簽新約,
但糧都直出,一切照舊,
我辭職仲有冇需要遵守1個月通知期?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至於年假薪酬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包括未放取的年假。
就 閣下案例而言,假設 閣下的入職日期為2018年1月1日,受僱滿3個月而最後工作日是2018年4月1日或以後,辭職亦可享有按比例有薪年假,因年資是包括通知期在內,例子公式: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x 7天。通知期要以合約為準! 假若合約規定通知期為一個月, 閣下如3月29日遞信,辭職信上的最後工作日應為4月28日。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條2A,有薪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訂的通知期內。當然,通知期內能否以年假代替,亦可由僱主及僱員雙方作協議並同意。
至於2018年1月並未簽署新合約,但僱員仍維持上班和出糧狀況,我們認為可視這合約為按月續定的連續性合約*,雙方仍需遵守《僱傭條例》,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就年假薪酬計算,假設月薪10,000元,休息日有薪
‧在「終止合約的日期」前的12個月期間賺取的工資:120,000元,包括工作所賺取的工資及假期款項
‧在該12個月內放取的假期:72天全薪假期,包括:52天休息日、12天法定假日、7天年假
不予計算的期間及款額
‧因為僱員在該12個月內沒有因放取假期而獲支付少於全部工資,故須剔除的期間及款額均為「0」。
‧計算在該12個月期間所賺取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取整數):
120,000 – 0 (元) / 365 – 0 (日) = 329元
‧年假薪酬是329元 / 天
有關相關條例內容,請參閱:
年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通知期: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