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通知期覺得被刻薄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工資需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需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假如 閣下的出糧日是每月7號的話,則僱主必須要每月14號或之前支付工資,否則會違法。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所以辭職的問題,我們建議 閣下“根據法例及合約規定”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僱主,這樣有利於保障雙方利益,因為口頭辭職可能存在舉證方面的困難。
至於僱主沒有為僱員供強積金,可致電2918 0102 (星期一至五上午8:45至下午5:45)積金局作投訴兼追討。當然,這裏 閣下要留意欠供強積金並非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賠償代通知金的合理合法理由。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