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店鋪倒閉,員工去向一問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1.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2.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3.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領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資格可參考有關法例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注意:法例規定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其中一項補償。
就 閣下個案而言,分店雖然結業,但僱主根據合約調動你的工作場所,並未涉及“解僱僱員”,故上文第一段法例未必適用於 閣下個案。而 閣下一旦簽署自願辭職信,則喪失享有長服金或遣散費的資格。
由於合約容許公司有權將員工「調舖」,亦提出相關方案予僱員選擇。我們認為 閣下應仔細考慮是否接受調舖的安排,同時可與僱主進行良好協商,如僱主會否發放交通津貼予調舖員工,增加吸引力。
多謝 閣下查詢。如需進一步協助,請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