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annual leave及假期工作
謝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第六條2A,有薪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訂的通知期內。當然,通知期內能否以年假代替,可由僱主及僱員雙方作協議並同意。
就 閣下個案而,雖然申請年假在先,但假若如公司認為在業務上需要 閣下交待工作安排,是有權延長通知期,至於會否取消 閣下之年假申請,則要經雙方協商後決定。
至於公司要求 閣下在紅日及星期六、日工作,相關補假能否於最後工作日前安排補休,以雙方協商為準! 不便作假設。
當然,假設公司最終未能安排補假,是應以工資代替,而工資計算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簡單來說是離職前完整12個月工資總和除365日計算出平均日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陳小姐 / 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