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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檢查到診紙 = 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12, 2018, 19:31 (2920 天前) @ Fanny

多謝 閣下的查詢。按《僱傭條例》,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懷孕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到診紙”並無「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以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的功能,一般作為申請病假的證明文件是不適用的,但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除外*。
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按法例,到診紙並不具備病假紙的功能,這裏是假設僱主一般都會接納到診紙作為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的病假證明,但要留意如需享五分之四疾病津貼,則必須提供病假紙及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法例定明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這裏需要 閣下進一步釐清“公司取消了每月2天的病假”是什麼病假? 如取消上文法例第三段的有薪病假累積,則屬無效。因為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就 閣下個案我們作一假設,假設僱員病假並出示到病假紙,但公司仍以缺勤理由扣減年假,這是違法的。我們建議 閣下向僱主清楚說明法例對病假的規定,以免觸犯法例。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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