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薪金計算 (縮短通知期)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另外,請補充以下資料:
1. 請明確指出最終離職日是那一天(16/3? 18/3? 19/3?),答案會影響工資計算;同時告知每月薪酬是多少(可作假設)?
2. 請告知週六、日是否需要上班,無須上班的話請告知是否有薪,因為法例規定休息日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3. 請釐清有薪假期是什麼假,如是有薪年假則請告知合約規定第一年的年假日數,法例規定受僱滿第一年的有薪年假日數是7天。
4. 請告知入職日期,以便計算按比例年假日數及其薪酬。
由於資料不清晰,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2018年2月26日正式遞交辭職信,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一個月,即最後工作日應為2018年3月25日,但 閣下要求提早至2018年3月18日為最後工作日(離職日)。
這裏再假設週六公司規定無須上班日、週日法例規定的休息日均屬有薪,此情況則僱主需支付3月1日至18日的工資予僱員。但按法例, 閣下亦需賠償3月19日至25日的7天代通知金(工資)予僱主。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如年假薪酬、代通知金),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至於其他問題則要待 閣下補充上文第一段資料後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