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答1:按法例,僱員是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至於“年假是否可累積或有累積上限”則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但主導權在於公司,假若公司規定不可累積年假,而僱員拒絕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則僱主可視僱員這行為為自願放棄相關法定權益,而取消該些未放取的年假。
答2:就 閣下個案而言,入職至2017年7月29日止已受僱滿6年,按法例第七年(2017/7/30-2018/7/29期間) 閣下應有11天年假可放取;假若 閣下2018年2月27日正式退休,則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間可獲按比例年假。至於累積年假問題請釐清問答1後,方可準確回答。
提供以下法例供你參考: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陳小姐 / 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