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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 代通知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19, 2018, 09:47 (2913 天前) @ CHAN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4.1.18),不論其稱呼是全職、兼職、日薪等。僱主或僱員可以隨時中斷僱傭關係,但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第一個月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七天;
無試用期或過了試用期
‧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七天;
‧如合約無明確規定,則不少於一個月通知期。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由於資料不足,請提供入職日期及年資、僱傭合約的內容、解僱日期等方能準確解答。就 閣下之提問及提供的相關資料,我們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合約為連續性合約,已受僱滿3個月或以上,公司在未有通知的情況下,突然結業而需遣散員工。此情況下,雖然合約訂明通知期為1天,但合約條款明顯違反了僱傭條例,應屬無效,所以僱主須按上文第一段法例的規定給予相應的代通知金。
至於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的合約條款均屬有效,受僱傭條例保障。當然,我們認為以書面方式訂立清晰的合約條例是雙方的優先選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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