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查詢
你好,本人受僱的公司在2018年3月14日通知本人,因公司生意不景,4月中將要搬往地方較小的地方繼續經營,同時裁減人手,並通知本人將被解僱,但工作可至2018年4月13日止!本人是2001年4月1日入職的,直到2018年3月30日止,將共事了十七年!每月月薪$11,000元,年尾雙糧,有供款MPF (2001~2018),5天工作,有薪年假每年14天 (由第一,二年7日年假開始,第三年開始每年遞增1日年假!公司政策是第一年不能申請年假,第二年可申請第一年的年假,不可以累積年假)
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的年假有14日 (但已放了2日,尚餘12日年假未放)!
問題:
a 是否可以以薪金補償我未放之年假?
怎樣計的?有多少?
b 共事了十七年的長期服務金是怎樣計的?
有多少?
c 代通知金我可取多少?怎樣計的?有多少?
期望能回覆解答!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