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整合 閣下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如下: 月薪:11,000元(過去12個月的總薪金: 132000元),受僱年期:17年13天 (截至2018年4月13日),五天工作,回答如下:
a)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假設 閣下週六公司規定的無須上班日及週日法例規定的休息日均屬有薪,即在該12個月內放取的假期:130天全薪假期 - 包括104天休息日、12天法定假日、14天年假
在該12個月內沒有因放取假期而獲支付少於全部工資,故須剔除的期間及款額均為「0」。
計算在該12個月期間所賺取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取整數):
132000 – 0 (元) / 365 – 0 (日) = 362元
未曾放取的12天年假的薪酬 = 362元x 12日=4344元
有關相關條例內容,請參閱: 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b) 根據《僱傭條例》,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的計算方法如下:(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11,000 X 2/3) X 17.036
=124,930元(取整數,需與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作對沖)
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有關相關條例內容,請參閱: 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c)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根據 閣下之提問及提供的相關資料,僱主在2018年3月14日通知 閣下被解僱的消息,並允許工作至2018年4月13日。即僱主已給予適當的通知期(這裏假設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一個月),無須支付代通知金,只需支付截止4月13日的正常工資予僱員。
有關相關條例內容,請參閱: 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