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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簽約 欠薪

by yuki @, Tuesday, March 20, 2018, 04:11 (2912 天前)

你好。
本人12月份以口頭形式被聘請為全職員工,並且答應每月七號前支付薪金。
已往也有拖糧4-7天的情況 卻因為與老闆關係較好所以並無催促
但現在已被拖糧兩星期,仍未收到2月份薪金。
請問我可否和如何在沒有書面僱傭合約情況下追討薪金?
我可否要求顧主支付欠薪利息?請問欠薪利息如何計算?
以及想問在這情況下辭職需要多少日通知期?
謝謝解答!!

無簽約 欠薪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23, 2018, 14:34 (2909 天前) @ yuki

你好!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無論是全職、兼職或時薪僱員,只要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皆可享有上述的工資保障。至於僱主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但該利率需由勞資審裁處法官作裁決後釐定。所以, 閣下如被拖欠工資已超過七天,應盡快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口頭合約無規定及制定通知期期限,按法例則需要一個月通知;如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當然,僱員如果超過1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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