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終止僱傭合約
你好,
以下是有關終止僱傭合約的查詢:
本人於今年3月14日向公司-直屬上司遞交辭職信,並根據僱傭合約上要求的一個月通知期,在辭職信上註明辭職將於今年4月16日生效,而最後工作日期為4月13日。然而本人在多個月前已經向公司申請於3月26日至4月6日放年假,這段日子涉及7個工作天,而有關申請亦獲公司批准。
然而,根據公司規定,於離職通知期間如果需要放年假,有關通知期便要相應地順延。本人於是就此徵詢人事部意見,人事部表示有關通知期的安排視乎本人直屬上司的意願。並建議本人在辭職信上的通知期仍以一個月作為基準,並且視乎本人直屬上司屆時是否需要本人延長通知期。本人於是在辭職信上註明4月13日為最後工作天,並且註明公司如有需要延長通知期本人樂意配合。
但今日公司邀請見面,並表示希望將有關離職通知期縮短,要求將本人的離職日期定為3月23日,並同時要求本人於下星期簽署補充協議以示本人同意有關安排。本人有理由相信公司此舉是為了節省通知期間所覆蓋的紅色假期以及星期六日假期所涉及的工資。因此本人特此向貴會查詢,若果本人拒絶接受公司有關安排,本人可以如何回應。並希望貴會指出公司此舉有否不妥之處。
由於本人個案比較緊急,並且有需要於星期一與公司再度商討。敬請貴會儘快回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