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她在試用期內上司沒有給合理原因下被炒, 而她上司只說了一句大家不夾, 可以怎樣投訴她上司和保障她?
謝謝查詢。《僱傭條例》是同時保障勞資雙方的法例,無論僱員或是僱主都有權終止僱傭關係 (即是解除合約)。只不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由於資料不足,請 閣下提供進一步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只要僱主按法例給予相應的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便可終止合約,而不會違犯法例。當然,僱主如並無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僱員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渠道追討應有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陳小姐 / 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