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列明每週45小時,需要輪班
本人合約列明每週45小時,需要輪班。但上司要求即使本人已完成工作,亦需要等候其他同事而遲放工,而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包括補鐘同補水。
即使已反映及要求準時放工,但上司態度依舊,不作任何補償或安排準時收工。 請問有否犯上勞工法例?
本人合約列明每週45小時,需要輪班。但上司要求即使本人已完成工作,亦需要等候其他同事而遲放工,而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包括補鐘同補水。
即使已反映及要求準時放工,但上司態度依舊,不作任何補償或安排準時收工。 請問有否犯上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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