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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列明每週45小時,需要輪班

by 陸小姐, Thursday, March 22, 2018, 23:58 (2910 天前)

本人合約列明每週45小時,需要輪班。但上司要求即使本人已完成工作,亦需要等候其他同事而遲放工,而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包括補鐘同補水。
即使已反映及要求準時放工,但上司態度依舊,不作任何補償或安排準時收工。 請問有否犯上勞工法例?

合約列明每週45小時,需要輪班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pril 06, 2018, 15:28 (2895 天前) @ 陸小姐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無“超時工作”條文,亦未就標準工時立法,唯一涉及的條文,亦只是說:超時工作薪酬若屬固定性;或 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工資內。

就 閣下個案而言,請告知為何上司要求 閣下等候其他員工一起下班的原因? 而公司/上司是否視該段等候時間為員工加班? 現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合約或公司並無超時工作的補償安排,但上司會對員工作出加班要求(超時工作),並不作任何補償,我們認為這是不合情理的。
準時收工是員工應有權利,如要求僱員加班,而工時如已超出合約規定的45小時,公司理應作出相關補償安排。如有需要, 閣下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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