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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遞信辭職,3/4離職翻新工,離職代通知金點計?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24, 2018, 10:06 (2908 天前) @ 賴小姐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已受僱滿三個月,工資為月薪制,通知期為一個月。 閣下於3月28日正式遞交辭職信,那最後的工作日應為4月27日,而辭職信建議清晰寫明最後工作日日期,對雙方均有保障,避免出現口頭爭議。如需提早於4月2日正式離職(最後工作日),則僱員需賠償4月3日至27日期間按比例的代通知金予僱主。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法例只規定年假及產假等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所以法定假日(勞工假)及休息日等是會計算在通知期內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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