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有薪病假及應該如何計算疾病津貼?
今年2月底,我剛在現時的公司工作滿1年。
後因病請假,醫生給我發醫生證明書,病假期從3月1日至3月17日。
在此先說明,我是月薪形式計薪的,每月以26日作計算,換言之,星期日是不計薪的。其實這樣的算法合法嗎?
由於這段時間橫跨了3個星期六及2個星期日。星期日不計薪,3月3日這個星期六(長週),我本應要上班,而3月10日及17日這兩個星期六則是短週。如此我應如何界定哪個日子算是有薪病假呢?
3月1日-3日,5日-9日,12日-16日是有薪病假,共13天,可以領取4/5的疾病津貼,而3月10日和3月17日則全數支薪。3月4日及11日則沒有受影響。
我這樣界定,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