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扣年假早走
原先最後上班日為4月4日,但因我仲有7日年假,想扣哂AL早走, 如扣哂應該係22號last day,
但最後雙方同意做到26號, 星期六日我哋不用上班, 而且六日為有薪假期。
想問咁我最後份糧應該係如何計算呢? 公司要補多幾多日$$比我 ? 謝謝。
原先最後上班日為4月4日,但因我仲有7日年假,想扣哂AL早走, 如扣哂應該係22號last day,
但最後雙方同意做到26號, 星期六日我哋不用上班, 而且六日為有薪假期。
想問咁我最後份糧應該係如何計算呢? 公司要補多幾多日$$比我 ? 謝謝。
搭單問
睇過貴會之前嘅答覆表示: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條2A,有薪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訂的通知期內。當然,通知期內能否以年假代替,亦可由僱主及僱員雙方作協議並同意。
但我岩岩睇到依篇立法會嘅問答:
http://www.lwb.gov.hk/chi/legco/25102017.htm
終審法院在Kao, Lee & Yip v Lau Wing and Tsui Wai-yu(FACV 7/2008)的個案,就有關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作出裁決時,就《僱傭條例》第6(2A)條的應用指出,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以《僱傭條例》規定的年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
以上判決係咪對之後所有人嘅case都有法律效力,僱員可以單方面選擇補假提早走?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至於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就 閣下個而言,假設最後工作日為2018年4月4日,而僱主批准 閣下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的申請,即雙方達成了協定並同意3月27日開始執行,另假設 閣下休公眾假、週六日休息屬有薪。這麼一假設, 閣下3月27-29日及4月3-4日為年假休息,共計5天,僱主需要支付3月份及4月1 - 4日期間的工資,以及支付2天年假薪酬,這些薪酬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支付。
註:(1)年假及通知期是兩條法例條文,處理時應予以分開分析。
(2)《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 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 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多謝 閣下查詢。過往案例有個別法院法官持上述態度,但始終法例仍然是有相關規定,現階段政府並未修例。當然,部分立法會議員只是根據該案例提請政府修改法例,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再加上案例只能作判案時的參考之用,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如有爭議可能最終需要透過法院法官作裁決。
附上下列法例條文供閣下參考: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註:年假及通知期是兩條法例條文,處理時應予以分開分析。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