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辭職通知期及薪金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法例是雙方均需遵守的。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月薪制,一至五上班,週六是公司規定無須上班日及週日是法定休息日,均屬有薪。而 閣下3月23日遞辭職信,通知期為一個月,則最後工作日(Last day)應為4月22日。
僱主擅自將通知期提早至4月20日,我們認為此舉等同要求僱員提早離職,按法例僱主是需補償4月21日及22日的代通知金予僱員,理由是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是一個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