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全職能否包括外出工作和自由時間上班的同事?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合約》規定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僱員便可享有僱傭條例賦予的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而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合約規定僱員是每月工作4星期,每星期工作超過18小時,但 閣下與僱員達成了一個雙方協定,給予僱員彈性安排時間去完成所有工作任務,我們認為該合約仍屬連續性合約,享有僱傭條例的保障。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