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追討過去5年內法定補假? 公司可否單方面改變病假形式?
1) 在公司受雇已5年多,星期六及日是我的休息日,而公司沒有跟我有雇用合約,一直公司都沒給我補回休息日的法定補假,請問我可以追討過去5年的補假嗎?若公司反對我可以告公司嗎?
2) 過去5年我只需有註冊醫生病假紙都可放1天有薪病假,就算是政府物理治療到診紙也可放有薪病假,但公司因我向其追討以上#1的法定假休息日,而今天說已問勞工處我少於4天病假故不能支有薪病假,請問公司可單方面改變政策嗎(基於合約精神,默許和習慣性條件下我一直是有這福利的)?
3) 公司因#1而引致#2爭議是否違法? 我可以如何為自己爭取福利? 我有沒有勝算在握?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