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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追討過去5年內法定補假? 公司可否單方面改變病假形式?

by KK, Wednesday, April 04, 2018, 23:44 (2897 天前)

1) 在公司受雇已5年多,星期六及日是我的休息日,而公司沒有跟我有雇用合約,一直公司都沒給我補回休息日的法定補假,請問我可以追討過去5年的補假嗎?若公司反對我可以告公司嗎?
2) 過去5年我只需有註冊醫生病假紙都可放1天有薪病假,就算是政府物理治療到診紙也可放有薪病假,但公司因我向其追討以上#1的法定假休息日,而今天說已問勞工處我少於4天病假故不能支有薪病假,請問公司可單方面改變政策嗎(基於合約精神,默許和習慣性條件下我一直是有這福利的)?
3) 公司因#1而引致#2爭議是否違法? 我可以如何為自己爭取福利? 我有沒有勝算在握?

謝謝!

可否追討過去5年內法定補假? 公司可否單方面改變病假形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pril 20, 2018, 11:20 (2881 天前) @ KK

多謝 閣下的查詢。

1) 雖然 閣下沒有和僱主簽約,但根據《僱傭條例》,如果 閣下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便屬「連續性合約」受僱,受法例保障。
按法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如在僱員的同意下,僱主安排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僱主需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週六是合約/公司規定無需上班日;週日是法例規定的休息日,均屬有薪。這情況下若僱主安排週六或週日加班,則其需作出補償。若僱主要求加班但拒絕支付補償,即屬違法。當然,這裏需要釐清週六、日是否有薪,以及 閣下需要告知我們為何說“公司沒補回休息日”一說? 方能準確回答。

2)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

按法例,病假是要達到三個條件方可享有五分之四的薪酬,詳閱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就 閣下的情況而言,可以理解為公司病假制度是優於《僱傭條例》的疾病津貼規定,假設這一“雙方協定”亦是適用於全體員工,而非單一 閣下適用。
所以,如上述協定作為合約的一部份,則公司更改病假津貼的發放條件即屬更改合約條文,相關更改需知會僱員並得到僱員同意方可執行,否則屬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件,當然前提是合約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的條文,詳閱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另“到診紙”按法例確不是病假適當的醫生證明書,醫生證明書乃是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3) 假若 閣下在法定權益上有所損失,如僱主要求加班而不作補償,或被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可以到勞工處、勞資審裁處落案申訴。其他就有待僱員或僱主雙方就爭議地方作舉證,最終由法官作出裁決。

由於資料不足,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可否追討過去5年內法定補假? 公司可否單方面改變病假形式?

by zero lam, Tuesday, April 24, 2018, 18:26 (2877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想問下法例上, 假期有無追討期???

即 有無話幾耐之前的假, 無放到, 但無補錢, 而家想追反得唔得???
唔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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