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突然話無生意 叫人休息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停工」定義,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a)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b)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由於資料不足,請告知停工開始日? 入職日期? 以及僱傭合約內容? 現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3月23日被通知停工,截至4月20日止僱主並未發放任何工資,則可推定僱員遭停工而被「解僱」。
如 閣下符合《僱傭條例》的相關規定,則可享有工資、代通知金、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遣散費或長服金等法定權益,僱主不支付是屬於違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