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有薪病假及應該如何計算疾病津貼?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法例並無規定休息日必須有薪。
另外,就疾病津貼,假設 閣下已受僱滿一年,累積了24天有薪病假日數,及後 閣下於3月1日至17日期間病假,符合病假不少於連續性4天的要求,又出示到病假紙。根據法例病假與休息日重叠,該日視作休息日,有薪與否則需視合約規定 (閣下指出休息日是無薪);至於長短週的週六應屬有薪,因 閣下指出月薪是26日計算。
閣下的界定是對的,3月1日-3日、5日-9日及12日-16日毫無疑問可以領取4/5的疾病津貼,至於3月10日和3月17日,根據 閣下提供的月薪計算方法,這兩天也是有薪日, 閣下可以如舊放短週而不申請放病假,則可領取全薪;相反,如果 閣下這兩天申請放病假,則只可領取4/5的疾病津貼及會扣減有薪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