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產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訂的通知期內。 至於產假薪酬方面,則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必須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已受僱滿三個月或以上,工資為月薪制,通知期為一個月, 閣下於2018年5月1日正式遞交辭職信(註:5月1日乃法定假日),那最後的工作日應為5月31日。法例只規定產假等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但並無禁止僱員在任何時間遞信辭職。對於所欠缺的三天通知期,我們建議 閣下與僱主達成處理的雙方協定,避免出現爭議,如產假後再工作三天 或 支付代通知金。
至於產假是否能享有五分之四薪酬,要 閣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可準確解答。
附上法例條文供參考:
通知期: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生育保障: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