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懷孕,通知上司後被解僱
我15/3開始返工,
22/3喺診所驗到有左,
4/4去醫院約期後下午回到公司通知上司有左。
到6/4上午被公司以「無咩工作可以分配俾我做」而解僱。
想問下咁算唔算無理解僱?
但係公司無俾過合約我地簽,話要過左試用期先會有約簽
咁又有無得追討?
謝謝
我15/3開始返工,
22/3喺診所驗到有左,
4/4去醫院約期後下午回到公司通知上司有左。
到6/4上午被公司以「無咩工作可以分配俾我做」而解僱。
想問下咁算唔算無理解僱?
但係公司無俾過合約我地簽,話要過左試用期先會有約簽
咁又有無得追討?
謝謝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條件,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僱員。
1)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不過,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僱主並非以“懷孕”理由於試用期內對 閣下作出解僱,並無違法,除非僱員能舉證證明僱主是以“懷孕”理由作解僱的,方可獲得相關補償,詳閱: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根據《僱傭條例》,在試用期內首個月,僱主或僱員是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便可以終止僱傭合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