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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問題

by 林小姐, Monday, April 09, 2018, 08:43 (2892 天前)

你好,

合約內列明通知期不能請年假,但我想比最後工作天早三天離開公司,我可以怎麼做,可以補代通知金離開嗎?
謝謝

通知期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pril 20, 2018, 14:50 (2881 天前) @ 林小姐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至於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按上文法例,放取年假要由僱主及僱員雙方達成日期協議,合約列明通知期內禁止請年假只屬個別例子(等於申請不批准)。當然,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假若 閣下需要將最後工作天提早三天,另一個方法就是補償該三天代通知金予僱主便可提早離職。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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