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程序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雖有“疾病津貼”條文,只規定僱主必須保存僱員病假紀錄,以及復工後 7 天內由僱員簽署紀錄。但對病假通知和其程序並無相關規定條文,故要以合約/雙方協定/公司公佈的行政措置為準!
任何公司就“請病假程序”作出規定是可以的,不過我們認為該程序需符合現實及可行性,例如:一些情況下,員工不會預計到自己幾時不舒服,工作前三小時就要通知是否合邏輯呢!
當然,就病假事宜制訂『合情合理的程序』要求員工通知公司,公司亦無違法。至於就診後電郵病假紙予公司程序是否工作,是否無須執行,實難於回答。當然,在合情合理並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僱員應執行有關的程序,避免出現爭議。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