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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俾請sickleave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April 10, 2018, 15:38 (2891 天前) @ Dada

多謝 閣下的查詢,由於資料不足,附上法例條文供參考:
《僱傭條例》是有病假日的規定(第33條),當然如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日子除外。
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而放取病假則需要出示醫生證明書(俗稱:病假紙),病假紙乃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病假」及「年假」兩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定權益,絕不可混為一談。若僱主強逼或暗示僱員要以年假代替病假,其行為是剝削。 閣下可清晰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規定: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一般做法是僱員事前通知僱主休病假事宜,就醫時獲醫生開納病假紙,僱員復工後提交病假紙予僱主。 閣下如有需要,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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